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先进适用科技成果在我市转移转化,构建更加健全高效的科技成果转化链条,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大政发〔2024〕23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大连市概念验证中心和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6月10日
大连市概念验证中心和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先进适用科技成果在我市转移转化,构建更加健全高效的科技成果转化链条,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大政发〔2024〕23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概念验证中心(以下简称“概念中心”)是围绕科技成果商业化价值验证,对早期科技成果实施技术和市场化、产业化可行性评估论证的新型载体。其主要任务是对科技成果提供创新概念原理分析、技术可行性研究等原理验证,原型制造、技术集成、性能测评等技术验证,商业化潜力评价、种子基金、创业孵化等商业化验证等概念验证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以下简称“中试基地”)是围绕行业内产品开发工艺可行性、稳定性和安全性验证需求,对科研成果实施二次开发、工艺验证和试生产的开放型载体。其主要任务是对中试项目提供遴选开发、性能工艺改进、工艺放大熟化、小批量试生产、产品性能检测、仪器开放共享、企业孵化及其它中试服务。
第四条 概念中心和中试基地应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专业开放原则,依托具有行业领域优势和公共服务功能的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企业或社会组织建设,聚焦我市优势传统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发展需求,开展项目验证和中试服务。
第五条 概念中心和中试基地建设采取“先备案建设、后认定补助”的工作机制。
(一)建设阶段:鼓励各类创新主体积极参与概念中心和中试基地建设,对符合条件的概念中心和中试基地,纳入市级备案名单。备案建设时间一般不低于1年。
(二)认定阶段:重点突出建设成效和示范引领,建设完成并达到认定条件后,可由依托单位按要求申报认定为市级概念中心和中试基地。
第六条 市科技局负责指导、监督概念中心和中试基地建设和运行管理;各区市县(先导区)科技管理部门、高校院所等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本单位概念中心和中试基地的推荐和管理;依托单位承担概念中心和中试基地建设和运行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二章 概念中心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备案的概念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托单位为在大连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企业和社会组织;
(二)依托单位应能为概念验证项目匹配场地、设备基金等配套条件;制定了较为完善的概念中心建设方案;组建专门的概念验证服务团队;建立由学术界、产业界和投资界等专家组成的专家顾问团队;鼓励联合有优势、有条件的创新主体共同提供概念验证服务,带动相关产业领域创新资源集聚与共享;
(三)概念中心应具有完整的内部管理和运营制度;建立包含概念(项目)遴选、验证分析、商业孵化等全流程概念验证服务体系;建有概念验证项目清单;
(四)自申请备案截止日期前三年内,未发生通过“信用中国(辽宁大连)”网站向社会披露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八条 申报认定的概念中心,在满足第七条政策基础上,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纳入市级备案名单,且建设期不低于1年;
(二)拥有相对固定的概念验证场所,专用房面积不少200平方米;
(三)拥有专业概念验证专职服务人员不少于5人,具备支撑概念验证服务的相关专业能力,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开发、产业分析、情报调研、场景对接、商业模式设计、项目管理等。负责人原则上应具有研究生学历或副高级(含)以上职称;
(四)配备由学术界、产业界和投资界专家组成的概念验证服务顾问专家团队,总人数不少于5人,核心人员应具有匹配的专业知识,龙头企业、投融资机构等工作经历或丰富的创业孵化经验,负责对概念验证项目库入库项目进行遴选和评价;
(五)项目库累计入库数量不少于5个,年度验证服务项目不少于3个。鼓励获得国家、省和市科技计划立项并通过验收的基础研究项目优先进入概念验证项目库。申报主体为高校院所的,应提供概念验证入库项目企业委托验证合同和可行性方案;申报主体为企业和社会组织的,应提供概念验证入库项目企业委托验证合同和可行性方案;
(六)建设运营主体当年无重大安全事故,未发生通过“信用中国(辽宁大连)”网站向社会披露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三章 中试基地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备案的中试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托单位为在大连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企业和社会组织;
(二)应有工艺验证、放大生产、产品检测必需的固定经营服务场所,拥有或整合行业上必要的通用计量、检测仪器,常规实验等专业设备及配套设施;
(三)拥有必要的管理团队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
(四)具有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经验,对外部创新成果提供开放化的中试服务,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服务目标;
(五)能够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严格规范服务行为;
(六)自申请备案截止日期前三年内,未发生通过“信用中国(辽宁大连)”网站向社会披露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十条 申报认定的中试基地,在满足第九条政策基础上,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纳入市级备案名单,且建设期不低于1年;
(二)具有健全的中试运行管理制度。中试基地应制定完善的建设方案,具有明确的发展目标、规范的服务流程、明晰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三)拥有提供中试服务的人才团队。中试基地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专职技术人员5人(含)以上,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占总人数的50%(含)以上;
(四)具备良好的中试工艺开发、优化验证和产品检测的条件和基础。应当拥有承担行业综合性中间试验场地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拥有中试工艺验证、放大生产和产品检测必备的专用设备、通用计量、测试仪器及专用软件的原值不低于500万;
(五)建立中试验证项目库。入库项目数量不少于5个,服务本地第三方企业项目数量占比不低于60%;第三方服务收入占比不低于50%。鼓励获得国家、省和市科技计划立项并通过验收的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技术攻关项目优先进入中试项目库。依托单位为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应提供中试入库项目中试可行性方案,包括理论研究基础和中试开发实施方案。依托单位为企业和社会组织的,应提供与第三方中试入库项目企业签订的委托中试开发合同和可行性方案;
(六)建立中试项目遴选顾问专家团队。总人数不少于5人,该团队由学术界、产业界和投资界专家组成,主要负责对中试项目库入库项目进行遴选和评价;
(七)建设运营主体当年无重大安全事故,未发生通过“信用中国(辽宁大连)”网站向社会披露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四章 备案和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概念中心和中试基地备案与认定每年开展一次,由市科技局发布通知,各区市县(先导区)科技管理部门、高校院所等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本单位申报工作,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核实,并依照本办法行文推荐。同一依托单位根据建设定位选择一种类别申报,概念中心和中试基地不得兼报。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和现场核查,提出拟备案或认定概念中心和中试基地名单。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对拟备案或认定的概念中心和中试基地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纳入备案或认定管理;公示期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取消备案或认定资格。
第十四条 获得认定的概念中心和中试基地统一命名为“大连XXX概念验证中心”、“大连XXX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对纳入备案和认定管理的概念中心和中试基地所能提供的概念验证和中试服务事项面向社会进行发布。
第五章 支持政策
第十六条 认定为市级概念中心和中试基地的依托单位,按照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备案后新增科研设施建设经费的50%给予一次性最高500万元补助。
第十七条 认定公示次年起,按照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年度概念验证或中试服务性收入的30%,连续3年累计给予概念中心和中试基地依托单位最高200万元运行补贴。
第十八条 概念验证服务性收入是指为概念验证项目提供的相关服务收入,主要包括原型设计、产品试制、市场调研、分析测试、场地租赁、咨询服务、技术支持和其他延伸配套服务性收入。
第十九条 中试服务性收入指为中试项目提供的相关服务收入,主要包括技术开发、产品研制、工艺熟化、检验检测、场地租赁、技术咨询、技术培训和其他延伸配套服务性收入。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每三年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认定的概念中心和中试基地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无故不参加绩效评价,或者连续2次绩效评价不合格的撤销其认定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的,撤销认定资格:
(一)因管理不善导致严重服务质量事故、严重安全事故或严重环保事故的;
(二)有提供虚假材料或数据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三)已不再具备对外开展概念验证和中试服务能力的。
因上述原因被撤销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备案。
第二十二条 概念中心和中试基地如发生名称、定位目标、组织架构调整等重大事项变更,须由依托单位在重大事项变更之日起两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审核。经审核仍符合建设(认定)条件的,保留相应资格;不再符合建设(认定)条件的,自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相应资格。
第二十三条 获得的认定补助资金应进行专项台账管理、核算,统筹用于概念中心和中试基地的建设和运营。
第二十四条 概念中心和中试基地建设依托单位及主要成员应具备良好的诚信状况,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第二十五条 概念中心和中试基地建设依托单位应如实填报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并承担相应责任。对于弄虚作假、伪造成果、重复申报,涉嫌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补助资格,并追回已发放的补助资金,并按照国家和我市相关规定纳入失信行为记录,采取相应限制措施;涉及违法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大连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大科规发〔2023〕5号)同时废止。按照原办法备案及认定的中试基地,备案及认定时间按之前下达通知日期计算。